林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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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日高(1904–1955),男,臺北縣土城人,臺灣省參議員。 父親林德民是板橋林家林熊徵的管家。1922年私立臺灣商工學校(今臺北市私立開南商工)畢業。1925年赴廈門在工會任職,1926年7月參與北伐革命軍的社會運動。1927年1月由許世中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1928年3月在上海參與籌建臺灣共產黨,4月在上海參加臺灣共產黨建黨大會,出席者包括中共代表、朝鮮共產黨代表,以及林木順與謝雪紅等9人,林日高當選中央委員。11月謝雪紅在臺北召開第一次臺共中央會議,林日高任書記長兼組織部長。1929年4月日本發生日共大檢舉,臺共陷於孤立,1930年4月林日高赴上海試圖聯繫中共及第三國際東方局,不成,7月返臺,9月退出臺灣共產黨。1931年9月在臺共大檢舉中被捕,1934年6月判處「懲役」5年。出獄後,避居羅東太平山經營樟腦。 1945年8月日本投降,9月加入三民主義青年團,襄助張士德與陳逸松。1946年先後當選土城鄉民代表,臺北縣參議員,臺灣省參議員。領導臺北縣海山之水利組織,並任板橋鎮合作社顧問。 1947年發生二二八事件,3月在中山堂參加臺北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任宣傳委員。3月26日臺灣省警備司令部以「二二八事變首謀叛亂」之名義對其通緝。8月被捕。1948年1月國民黨臺灣省黨部主委丘念臺向蔣介石力保林日高與蔣渭川,以安撫群眾。9月獲准自新,獲釋。 1948年12月任板橋鎮鎮長,1949年2月任新莊水利委員,11月當選臺北縣農會理事長。12月吳國楨出任臺灣省主席,聘林日高為臺灣省政府委員。1950年3月當選合作金庫第一屆理事,9月任設計委員,同時擔任國民黨臺北縣民運,社運,軍民工作等相關職務。1953年4月吳國楨辭省主席,林日高續任省府委員,5月陳通和密報林日高與中共有聯絡。 1954年5月卸任臺北縣農會理事,6月奉准請辭省府委員,11月蔣介石核示林日高案由保安司令部辦理,12月被捕。1955年4月移送軍法處以叛亂罪起訴,依保安司令部(44)審特字第46號判決書記載,合議庭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死刑。1955年8月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六組試圖營救林日高,不成。保安司令部並將案情呈報臺灣省主席兼保安司令嚴家淦及參謀總長彭孟緝。國防部長俞大維與參謀總長彭孟緝擬准。9月蔣核准,9月17日上午於新店安坑刑場槍決。 1997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23 次董事會決議,林日高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擔任臺灣省參議員。因遭陳儀羅織「首謀叛亂」罪名,於同年8月遭國府軍逮捕,雖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不受理釋放,惟於1954年12月復遭逮捕,羅織「叛亂」罪名判處死刑,翌年9月17日遭槍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4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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