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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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士(1920-),臺灣彰化人。 依(41)安潔字第27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等人受蔡知高通知,在陳崑崙龍眼樹園內各開會一次,由陳宣讀匪黨主義,勸導加入匪黨,並囑轉勸他人參加。1952年5月1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5月11日刑期結束,5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集會,僅以其與同案被告在警局暨保安處供認不諱,據以論科。惟其於偵審中,始終否認有參加叛亂集會情事,且原判決對該集會之性質與目的均未查證敘明,然又別無其他佐證資料。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76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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