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新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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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新吉(1941-2019),男,臺中人,高中畢業,被捕時22歲。 陳家原居彰化田中,日本領臺時舉家遷至南投水里的豬高坪。父親公學校高等科畢業後,至臺灣電力株式會社工作,戰後持續在臺電服務,因工作關係常輪調各地,他也跟著遷居各地。最後就讀臺中太平國小,並考入臺中一中,與之後涉及的「吳俊輝等計畫臺灣獨立案」中的江炳興、吳俊輝、黃重光等同為一中同學。 1962年服役中的陳新吉,在春節期間與江炳興、吳俊輝、黃重光等一起聚餐,而這次聚會,影響了他的一生。因就讀陸軍官校的江炳興,被指控參與臺獨叛亂組織,因此牽連到他。 1963年7月6日,他在服役的營區被逮捕,先送到臺北三張犂調查局留置室偵訊,一年期間不斷受到皮鞭鞭打、電擊棒觸擊或是用針插入指甲等刑求,甚至被以手槍抵住太陽穴威脅、高分貝噪音刺激,皮鞭打昏後再潑冷水弄醒。審訊人員要他承認參與叛亂組織,並攀咬他人,不過同樣拘押此地,涉及「臺獨地委會黃紀男等案」的許朝卿、郭振坤,教他不要相信審訊人員「政治解決」的說法,那會被判更重的罪,且牽連更多人。 1964年7月5日被送至位於青島東路的警備總部軍法處看守所,這期間發生臺大政治系教授彭明敏的「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案」(又稱臺灣自治宣言案),為了擴大羅織,警總將他送至西寧南路的警總保安處看守所(東本願寺)、警備總部六張犂留置室偵訊,最後再送回青島東路審判。1964年8月他被臺灣警備總部軍事檢察官起訴,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3)警審特字第15、21號判決書,指他於1962年春節聚會時批評政府,主張以武力推翻,建立臺灣獨立政府,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入獄期間,主要在青島東路軍法處看所守擔任外役工作。 羈押期間,認識了「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案」的魏廷朝,便與他學習寫作;也認識東京帝國大學畢業,是農業與園藝專家的土地銀行副總經理粟同。外役期間他擔任粟同的助手,學習園藝相關知識。1968年被轉到新店安坑分所後,繼續園藝管理的工作,至同年7月5日服刑5年期滿為止。 出獄後,園藝專長成為他的謀生技能。據其回憶錄自述,他到臺中新社鄉農林廳種苗繁殖場工作,場長莊紓曾被調查局關押過,相當同情他的境遇,讓他在該處從事花卉控制的實驗。後來輾轉到不同單位工作,都因社會對政治犯身份的疑慮與排斥,加上警政單位不時的監控,使他無法持續工作。一直到1987年解嚴,政治犯的包袱才減輕。後來透過在電力公司工作的朋友幫忙,以承包方式維護臺電各變電所的花木,才有比較安定的收入。 他在回憶錄中提到,出獄後不時和難友聯繫,尤其常聽魏廷朝談論政治情勢,1999年12月魏廷朝去世後,他覺得有必要記錄包括自己在內白恐受難人的故事,延續魏廷朝未完成的願望。2001年3月,補償基金會通過他的申請案,他以政府所發的補償金自費出版《不敢向牽手提起的苦難故事》,為歷史做見證。2009年,接受「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所做的口述訪談。之後參與諸多人權活動,也擔任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的志工,導覽親身經歷的故事。2013年國家人權博物館出版他的自傳《馬鞍藤的春天》。 1999年4月陳新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3日該會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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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七二一通材基地下士修護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5、0021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