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振坤

郭振坤(1930-),臺灣宜蘭人。 依(52)警審特字第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臺北結核病防治院僱員,其在宜蘭蘇澳金和石礦充任會計師,經該公司董事即臺獨分子廖昭明吸收加入臺獨組織。1962年10月16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8年7月11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共同被告黃紀男等九人在調查局調查時分別供認不諱,互證相符。惟判決書中未提及其是否承認犯罪事實,且原判決對所謂「偽臺獨組織」之名稱、目的及性質均未詳予認定與查證,亦無其他佐證證明郭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台北結核病防治院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4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35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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