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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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同(1911-1968),湖南邵陽人。 依(54)警審特字第2號判決書、(54)警審更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土地銀行地價部副理,其曾在大陸參加朱毛匪黨組織,匡達人離臺前囑蔡秉堃接受粟同領導,情報交粟同轉遞,粟以臺灣治安嚴緊,囑蔡小心,亦未催繳情報等情。1960年2月26日被羈押。1962年因病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停止審判。1962年8月27日奉准保外就醫。1965年1月25日病癒回復審判。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復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8年12月12日於獄中逝世。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共同被告蔡秉堃之供述為據。惟其偵審中始終否認,蔡秉堃亦於審理中提出自白非出於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土地銀行地價部副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更字第000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1960年羈押,過程中因病停止、重新審判,1968年服刑中過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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