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秉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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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秉堃(1915-1963),福建東山人。 依(51)警審特字第13號判決書、(51)覆高渥字第41號判決書、(52)警審更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紙業公司副總經理,其曾於北京大學肄業時,加入「民族解放先鋒隊」,後正式參加匪黨。畢業後在前軍政部兵工署昆明辦事處任技術員,將軍火運輸情報交李慶庚。來臺後任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秘書、處長等職,並與左天玉、匡達人等聯繫,將臺灣稅收及金融資料交與匡轉送匪幫等情。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2年經國防部覆判發回更審。1963年復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63年10月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王家培知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紙業公司副總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覆高洛字第3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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