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培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公路局材料試驗室幫工程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原判決撤銷發回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撤銷發回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1972年候保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