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瓜瓞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鄭瓜瓞(1914-1984),臺灣臺北人。 依(52)警審特字第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電力公司企劃處統計科副管理師,其曾與黃紀男謀議組織「臺灣青年聯盟」,主張臺灣托管,因黃紀男參加廖文毅組織之「臺灣再解放聯盟」作罷,復聽黃紀男向其宣傳臺獨,亦表贊同等情。1962年9月24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7年9月2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審所認其於1947年間籌組之「臺灣青年聯盟」,但無具體事證足認此為叛亂之組織,又其於1961年間表示贊同臺獨主張,僅屬思想層次,均非屬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科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834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企劃處統計科副管理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47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