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勝濱
- 張勝濱 男 1934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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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勝濱(1934-),臺灣桃園人。
依(62)葳孝字第55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曾文水庫興建委員會司機,其由黃紀男介紹與鍾謙順認識,鍾即將中英文對照之叛國宣傳品交其閱讀,三人並共商擬擴大叛國活動。後又與黃、鍾等聚晤,密商傳送反動傳單、謀殺蔣院長等情。1972年7月2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9年3月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閱讀鍾謙順交付之反動刊物,復與鍾謙順、黃紀男等密商擴大叛亂活動乙節,有關密商擴大叛亂活動部分,未有具體行動之實證。而查獲之刊物,亦僅屬思想層次問題,且同案被告等均在審理中有刑求之抗辯,故本案僅以同案被告間自白之互證為據,難認張君確有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實,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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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公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31號、(62)葳孝字第5530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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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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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