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炘

陳嘉炘(1924-),臺灣嘉義人。 依(52)警審特字第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嘉義縣立華南商業職業學校教員,其經黃紀男吸收參加「臺灣民主獨立黨臺灣地下工作委員會」,並被指定為嘉義地區總指揮。1962年9月24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7年9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黃紀男等人在調查局之供認互證為據。惟其與各該被告於審理中均否認,並均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均未予詳加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嘉義縣立華南商業職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4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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