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

    • 當時年齡: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4年
    • 裁判書字號: (74)年度上易字第62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逸洋、黃天福、陳水扁部分撤銷。 陳水扁共同連續散布文字,而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有期徒刑8月。,李逸洋、黃天福、陳水扁共圖連續散布文字,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馮滬祥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個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