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仲伯

蔡仲伯(1927-),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日新電汽行股東,其在求學期間時常閱讀左傾書籍,並與謝雪紅接近,在投考中央警校赴廣州受訓期間,與潛伏在香港之謝雪紅聯絡命其加緊學習匪黨理論,並在粵協助林自蹊非法活動,而後奉命離警校在港受訓,並正式加入匪黨組織。返臺後先後幫助林自蹊蒐集日軍在臺測量地圖,並幫助古瑞明向其友黃欽益、王潮樟等宣傳匪黨理論及謀議偽造臺幣未果,又於大甲向其同學洪進山、胡先德、同事葉秀卿宣揚匪黨理論,勸誘參加組織等情。1949年10月1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1年10月17日刑期結束。 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27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已獲補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4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