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欽鎰
- 黃欽鎰 男 1929年出生 1973年卒 臺灣 南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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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欽鎰(1929–1973),男,南投魚池人,林場技工。
黃欽鎰自臺中州魚池東國民學校(今南投縣魚池國民小學)畢業,之後臺中州州立臺中市工業學校初級部肄業,任職於臺灣林產管理局巒大山林場。
1948年7月古瑞明以商務名義為由前往香港,經古瑞雲介紹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9月返臺,與工委會林英傑聯絡,商議擴大組織,教育群眾。10月古瑞明吸收黃欽鎰與王潮漳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並計劃在八仙山地區建立武裝組織,以為中共之內應。林英傑偕黃欽鎰、古瑞明同往埔里糖廠拜會廠長陳忠耀,暗示陳保護糖廠機件財產,中共攻臺時,可獲保障。1951年7月保密局「關係人」林廷燮密報古瑞明與陳光雲涉嫌重大。8月9日保密局飭林廷燮向古、陳偽稱有走私船可到香港,同日林廷燮將古、陳引誘至臺中憲兵隊附近,保密局人員將古、陳密捕扣押。9月將古瑞明解送憲兵司令部偵辦,根據古瑞明之供詞,發現古文奇涉嫌重大。11月說服古文奇自首,並供認曾與古瑞明同赴香港受訓,返臺發展組織等事宜。因此,再將古瑞明解送回臺中嚴訊,擴大偵辦。1952年1月復將黃欽鎰等13名拘捕,移送保密局偵辦。
黃欽鎰在軍法處否認參加組織,惟法官根據黃欽鎰在保密局的供認紀錄,1953年2月21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黃欽鎰有期徒刑12年。3月18日案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簽呈「所判尚無不合,擬予照准」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5月12日蔣核覆准予判處12年徒刑,5月20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仍維持原判。12月29日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
1959年6月由軍人監獄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執行感訓,1964年3月24日刑滿出獄。
黃欽鎰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黃欽鎰家屬於1999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3月13日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均為原判決所採之證據僅有其單一自白,證據顯有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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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巒大山林場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0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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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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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