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雲

陳光雲(1925-1969),臺灣彰化人。 依(42)審三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經古瑞明吸收加入叛亂組織後,受古指使,意圖挖出黃金島寄在王某埋藏於魚池鄉山上之手槍及子彈,擬在八仙山地區建立武裝組織,以為朱毛匪幫攻臺之內應,僅預備計劃尚未著手進行,又因古瑞明被捕而中止。1952年3月2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1969年12月8日於執行中逝世。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保密局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黃金島之供述為據。惟其及黃金島於審理中均否認,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目的及性質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0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原判無期徒刑,執行有期徒刑17年8月18日,1969年執行中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