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古瑞明等案

古瑞明為古瑞雲胞弟,1948年7月與堂兄古文奇一同前往香港尋找古瑞雲,兩人在港期間研讀共黨理論並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51年古瑞明與友人陳光雲企圖偷渡前往香港,遭臺中憲兵隊逮捕以偷渡犯論處;而堂兄古文奇見檢肅日趨嚴厲而向臺中憲兵隊自首,供出與古瑞明曾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情治機關因此擴大偵辦,逮捕古瑞明等人,是謂「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古瑞明等案」。
此案被告人數多達16人,其中古瑞明、古文奇為堂兄弟,賴錦聰、黃欽鎰、劉明桂、張苕焰、王潮漳、廖慶祥為古瑞明過去在臺灣省立臺中工業職業學校的同學或友人,張錦春、張省參、丁保安為古瑞雲過去在臺中州立臺中商業學校(今國立臺中科技大學)的同學,王博卿為古瑞明在香港意外認識的貿易商,黃金島為古瑞明在二七部隊的舊識,陳光雲為黃金島在海軍陸戰隊的同事,林西陸為謝雪紅友人,陳忠耀為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在臺領導人林英傑(化名林邦富、黃自如)就讀福建集美中學時的同學。許多人只因曾與古瑞明接觸,便被指控是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成員或被冠上「知匪不報」的罪名。
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1953年5月20日(42)審三字第二號判決書,1948年7月古瑞明與堂兄古文奇潛赴香港,經古瑞雲介紹參加謝雪紅領導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與古文奇等研讀《民主主義》等反動書刊,受訓達3個月。至同年 9月銜命返臺,與該同盟臺灣領導人林英傑商討擴大組織。10月古瑞明陸續拜訪林西陸、張省參、張錦春告知曾赴香港參加謝雪紅之組織受訓,同月並吸收王博卿、張苕焰,並和友人黃欽鎰陪同林英傑前往拜訪埔里糖廠廠長陳忠耀。後因林英傑離臺,古瑞明與組織的聯絡中斷,乃單獨潛伏,吸收陳光雲、黃金島、黃欽鎰、王潮漳等參加組織,並計劃在八仙山地區建立武裝組織。1949年1月再吸收賴錦聰,又接觸丁保安、劉明桂、廖慶祥,告知曾赴香港參加謝雪紅之組織受訓。因此張錦春、劉明桂、陳忠耀、林西陸、張省參、王博卿、丁保安、張苕燄、廖慶祥等人均被指觸犯「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責。
1952年12月27日,此案被告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蕭宇規以(41)安澄字第5036號起訴書起訴。1953年2月21日的初審,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審判官周咸慶作成(42)審三字第二號判決書,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古瑞明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黃金島、陳光雲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黃欽鎰、王潮漳、賴錦聰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張錦春、劉明桂、陳忠耀、林西陸被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張省參、丁保安、廖慶祥、張苕焰被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古文奇則因自首使此案得以偵破,判處免刑但交付感化,刑期另以命令定之。此一判決上呈國防部後,國防部認為黃金島與陳光雲既然已接受古瑞明指示計劃建立武裝組織,不應以預備犯論處,雖尚無顯著罪行,建議改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認為埔里糖廠廠長陳忠耀犯情非輕,應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參謀總長周至柔將此意見上呈總統府後,4月4日參軍長桂永清報,認為黃金島、陳光雲惡性重大,應改判處無期徒刑,其餘判刑擬予照准。5月12日蔣介石核准桂永清的建議。5月18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1174號令核定。5月20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審判官周咸慶改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黃金島、陳光雲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檢視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古瑞明等叛亂案》檔案及國家安全局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可發現該案疑點頗多。首先該案之偵破,並非單純因為古文奇的自首。《歷年辦理匪案彙編》揭露該案之破獲,是因為古瑞明偕陳光雲欲偷渡港澳,遭線民也是古瑞明友人的林廷燮(又名林禎祥)向臺中憲兵隊檢舉,而將古、陳二人逮捕。憲兵隊原將古瑞明作偷渡犯論處,與此同時古文奇也出面自首,才知古文奇、古瑞明兩人曾赴港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因而擴大偵辦破獲此案。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的《古瑞明等叛亂案》檔案,則未收有偷渡部分偵訊檔案,也未透露林廷燮的身分。
此外,判決書論點多採國防部保密局偵訊筆錄觀點,比對軍法處偵訊筆錄與法庭紀錄,可知保密局刑訊問題嚴重,多名被告被迫依照保密局要求,作不實陳述並被迫捺印。陳光雲稱「保密局筆錄全因刑求,與事實不符」,王潮漳在陳情報告書稱「當時保密局提審官即以古瑞明之供詞,作為在押人之口供筆錄在卷。亦未與在押人親閱(僅讀誦)即強攜在押人之手指捺印。後驅在押人回監,不容在押人有所申辯。故此部分之口供,由於恐嚇脅迫而為之,實非出在押人之本意」。黃欽鎰稱「保密局筆錄之內容,完全係保密局捏造之內容,在押人毫無所聞,也從未聽聞」。張省參也稱於保密局訊問期間,偵訊人員未依其供述內容記述,反而脅迫他依照偵訊人員捏造之內容捺印,終因不耐拷打而屈服用印。
在保密局偵訊時,許多被告被要求指稱「古瑞明曾告知他在香港參加謝雪紅的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受訓」,即使該名被告與古瑞明並不熟識。例如張省參為古瑞雲友人,古瑞明曾前往張省參住處取回古瑞雲寄放的行李,彼此僅見過一次面;丁保安為古瑞雲友人,曾向古瑞明請教前往香港的出入境手續,僅見面一次交談數分鐘;張苕焰與古瑞明曾經同在臺中豐原等待公車上學,彼此僅止寒暄並不熟悉,古瑞明自香港返臺後曾於路上偶遇一次,短暫提及香港求學;而以上三人都被指控「知匪不告」而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張苕燄曾強調兩人無深交,何以路上偶遇就交代機密事情,與常理不合,難以置信。張省參表示與古瑞明本不相識,初次會面豈有人會吐露身分及觸法行為給陌生人知曉。本案被告中亦有人之前曾涉案遭偵訊或向治安機關檢舉共諜。丁保安在1951年10月聽聞官方宣導檢舉匪諜辦法後,記起古瑞明提及古瑞雲於1949年2月前往北平,乃於1951年10月13日向臺中憲兵隊報告;因未參與古瑞明相關活動,臺中憲兵隊乃准丁保安返家。不料1952年3月19日再遭保密局逮捕。偵訊人員斥責其未向保密局報告並予毆打,且威脅抄寫指定筆錄作為自白書,強迫承認曾聽聞古瑞雲談論在香港參加非法組織等事,並於筆錄上捺印。另一名被告王博卿曾捲入「興漢同盟陳火炎案」,於1950年7月遭內政部調查局審訊並已交代與古瑞明之關係。蔡仲伯、古瑞明兩人曾分別遊說王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王最後答應古瑞明前往香港受訓,但最後反悔而未前往。即使已承認被勸誘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且已完成感訓,偵辦古案的保密局人員仍威脅王博卿的口供要符合他們的要求,稱:「你已經報告過自是無罪之人,但要與古瑞明口供相符始能結案,否則多拖延時日,不協助調查就要用刑」。王博卿因未在調查局吃過刑訊的苦痛,深怕用刑,只好屈從保密局偵訊人員的要求。
從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古瑞明等叛亂案》檔案可知,該案於1953年5月判決確定時,並未太重視蔡仲伯、林英傑、王博卿在該案的角色。1951年古瑞明被捕時,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的在臺領導人林英傑已被槍決,1954年蔡仲伯坦承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時,古案已經宣判。而王博卿於1950年在調查局的供詞,似乎比保密局筆錄揭露更多古瑞明發展組織的作為。參考古瑞雲晚年對該案的回憶,1948年古瑞明寫信給在香港的古瑞雲,後於6月底與堂兄古文奇結伴前往。由於古瑞雲經濟能力有限,致古瑞明、古文奇必需棲居華南救濟協會,並與蔡仲伯等人一同研讀共黨理論書籍,期間由楊克煌與李姓講師授課講解。古瑞明停留香港一個多月後,因經濟能力不足,即計劃返臺,而堂兄古文奇則希望留港打工,於是被安排上船工作,至1949年2月始返臺。1948年8月古瑞明與一同受訓的蔡仲伯相偕購買船票,恰巧認識臺灣商人王博卿,雙方談話融洽,約定返臺後拜訪。1948年9月蔡仲伯返臺後,先去拜訪王博卿,邀其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王表示對同盟有疑,未應許。3個月後古瑞明也來拜訪王,邀他前往香港受訓四個月,表示一星期後自基隆出發,並威脅王不可向外洩漏,否則找其「算帳」,王口頭應允前往,但最後顧慮家中事業而未前往。
古瑞明自香港返臺時,被古瑞雲交代協助林英傑發展組織。1948年10月林英傑忽然造訪古家,找古瑞明一同前往埔里,古瑞明又約同學黃欽鎰同行,三人一同前往埔里糖廠,拜訪廠長陳忠耀。隔日離開糖廠後,林英傑有事返回臺中,與古瑞明相約日月潭文武廟再會,卻從此與林英傑失聯。古瑞明也因此與組織失聯。蔡仲伯回臺後決定留在臺灣協助古瑞明發展組織,根據蔡的供詞,蔡協助古瑞明向黃欽鎰、王潮漳、黃金島、賴錦聰宣傳共產主義,古瑞明也和蔡仲伯討論偽造臺幣的計畫,不過最後因為技術、資金等問題而放棄。據保安司令部的筆錄與法庭紀錄,黃欽鎰、王潮漳、黃金島、賴錦聰與古瑞明的往來確實較為密切。
然而原本欲協助古瑞明發展組織的蔡仲伯,卻於1949年4月遭人檢舉而被捕,因此剩古瑞明一人,恐無力繼續擴展組織。再由埔里糖廠陳忠耀的供詞,林英傑於1949年4月、1950年4月曾兩次造訪陳忠耀,1948年10月後即未再拜訪古瑞明,由此可判斷古瑞明在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應非重要角色。又判決書中指控古瑞明打算利用黃金島、陳光雲在八仙山地區建立武裝組織,導致黃、陳二人遭判無期徒刑重刑;但陳光雲表示是古瑞明招募他至八仙山協助古的親戚採買木材,因不諳木材知識而未承攬。古瑞雲為補償基金會古文奇補償金申請案所提供的證詞,也指出謝雪紅等在香港會議上,已主張在臺灣設置武裝基地不可行,指判決書所稱的八仙山武裝基地純屬捏造。
本案在(42)審三字第二號判決所列的16名被告,除古瑞明被判死刑外,其餘皆遭判2年至無期徒刑不等判決。古文奇因自首而判處感化,但監禁時間比一些同案被告更久。自1951年9月被捕後,在綠島新生訓導處拘禁2年,又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拘禁3年,至1958年才釋放。而原本因廖學銳案被判感化的蔡仲伯,因被發現涉入古瑞明案重新起訴,最後與郭明哲一同被判刑,1954年4月24日先經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邢炎初、殷敬文作成(43)審三字第47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後於判決呈核時因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認為郭明哲之犯罪情節,較蔡仲伯為重,而原判均予量處徒刑15年,似亦欠平允,遂撤銷原判決,擬改判為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經總統蔣介石同意後,6月16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1976號令核定。6月19日經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邢炎初、殷敬文改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在(42)審三字第二號判決書所列的16名被告中,古瑞明、黃金島兩名曾向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賠償並獲得賠償,其餘14名都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除古文奇未獲補償外,陳光雲、王潮漳、賴錦聰、黃欽鎰、陳忠耀、張錦春、劉明桂、林西陸、張省參、丁保安、廖慶祥、張苕燄、王博卿13人都獲得補償。名列(43)審三字第四十七號判決書的蔡仲伯,也向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補償並獲得補償。2018年10月4日黃金島、陳光雲、王潮漳、賴錦聰、黃欽鎰、陳忠耀、張錦春、劉明桂、林西陸、張省參、丁保安、廖慶祥、張苕燄、王博卿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2019年2月27日古瑞明、蔡仲伯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薛宏甫
  • 1.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匪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份子王博卿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A01010000C/0039/306.7/0101。
    2.    法務部調查局,〈偽﹝興漢同盟﹞鄭商籐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11010000F/0039/FA1.1/00053。
    3.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古瑞明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4/276.11/10。
    4.    國防部軍法局,〈古瑞明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42/3132303/303。
    5.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廖學銳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3/276.11/97。
    6.    國家安全局編
    1959〈匪諜古瑞明等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頁116-118。臺北:國家安全局。
    7.    古文奇申請,古文奇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704。
    8.    黃陳賽花申請,陳光雲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133。
    9.    王曼齡申請,王潮漳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472。
    10.    賴錦聰申請,賴錦聰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471。
    11.    黃潘鑾卿等申請,黃欽鎰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44。
    12.    陳瑞煜申請,陳忠耀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9992。
    13.    張錦春申請,張錦春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18。
    14.    劉明桂申請,劉明桂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415。
    15.    林松生申請,林西陸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9900。
    16.    張省參申請,張省參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298。
    17.    丁保安申請,丁保安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829。
    18.    廖賴雲霞申請,廖慶祥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039。
    19.    張均文等申請,張苕燄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681。
    20.    王淑芬申請,王博卿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846。
    21.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林慶雲君等1270人(詳如公告撤銷名冊)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公告〉,2018年10月4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10B號。
    22.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黃頂君君1056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年2月2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038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