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明桂

劉明桂(1930-),臺灣臺中人。 依(42)審三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知悉古瑞明係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2年3月1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20日保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為原判決所採之證據僅有被告單一自白,另判決所提及之古瑞雲、古瑞明係吸收渠等參加叛亂組織,然古君等2人並非「參加叛亂組織」,均已獲得228事件受難者之補償金,故其等4人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0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