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卿

王博卿(1914-1992),臺灣臺南人。 第一案: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南遠東商行股東,其對政府不滿,參加謝雪紅之民主自治同盟,並經古瑞明囑咐介紹臺籍青年去參加匪訓。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部簽准交付感訓6月。1950年12月21日交付感訓。1951年5月15日開釋。 第二案:依(42)審三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張苕燄因與古瑞明接談,知其在香港參加謝雪紅領導之叛亂組織,受匪訓練來臺工作之匪諜,均不告密檢舉。1952年4月1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4年4月14日刑期結束,4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據案卡所載,其承認思想左傾,對政府不滿,簽准感訓6月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古瑞明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與共同被告古瑞明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古瑞明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320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0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