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卿
- 王博卿 男 1914年出生 1992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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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博卿(1914-1992),臺灣臺南人。
第一案: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南遠東商行股東,其對政府不滿,參加謝雪紅之民主自治同盟,並經古瑞明囑咐介紹臺籍青年去參加匪訓。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部簽准交付感訓6月。1950年12月21日交付感訓。1951年5月15日開釋。
第二案:依(42)審三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張苕燄因與古瑞明接談,知其在香港參加謝雪紅領導之叛亂組織,受匪訓練來臺工作之匪諜,均不告密檢舉。1952年4月1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4年4月14日刑期結束,4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據案卡所載,其承認思想左傾,對政府不滿,簽准感訓6月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古瑞明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與共同被告古瑞明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古瑞明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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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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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