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錦春
- 張錦春 男 1925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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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錦春(1925-),臺灣臺中人。
依(42)審三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電力公司天冷工程處會計,其因古瑞明至石岡國校相訪而知古君在香港參加叛亂組織受訓,並知曉古君之後來臺為匪工作等情。1952年3月1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20日保釋。
其於1999年4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採之證據僅有被告單一自白,另判決所提及之古瑞雲、古瑞明係吸其等參加叛亂組織,然古君2人「並非參加叛亂組織」,且古君2人均已獲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之補償金,難認其等參加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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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電力公司天冷工程處會計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0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4月,判處有期徒刑5年,經保釋,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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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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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