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省參
- 張省參 男 1925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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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省參(1925-),臺灣臺中人。
依(42)審三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工礦公司主計處課長,其於古瑞明來取其兄古瑞雲寄存之衣服時,知悉古瑞明係在香港參加叛亂組織,且受匪訓練,而不檢舉。1952年3月1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4年3月17日刑期結束,3月18日保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古瑞明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古瑞明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在保密局之供述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古君亦經228事件補償基金會認定為「並非參加叛亂組織」,而獲受難者補償金,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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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工礦公司主計處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0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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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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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