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保安

丁保安(1925-),臺灣臺中人。 依(42)審三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銀行鳳山辦事處辦事員,其欲赴美時,約晤古瑞明探聽香港入境住宿情形,因而明知古君為匪諜。1952年3月1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4年3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採之證據僅有其之自白,另判決所提及之古瑞雲、古瑞明係吸收其等參加叛亂組織,然古君2人並非參加叛亂組織,均已獲得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之補償金,故難認其等4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臺灣銀行鳳山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0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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