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火炎

陳火炎(1912-1976),臺灣彰化人。 依案卡、法務部調查局函復資料,案發時為蔴袋工,其涉嫌匪諜案,供稱曾加入「文化協會」及光復前參加「興漢同盟」,與匪要姚大為等在屏東恆春四重溪集會,推伊負責,但光復後即停止活動等語。1950年5月19日自首。1951年5月31日交保。 其家屬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陳火炎因涉匪諜案經准予自首後開釋,則陳君於交保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