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錦聰

賴錦聰(1930-),臺灣臺中人。 依(42)審三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七經古瑞明吸收,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等情。1952年4月1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4月15日刑期結束,4月16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保密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黃欽鎰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加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0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