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學銳
- 廖學銳 男 1927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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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54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學銳(1927-1953),臺灣臺中人。依(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光復國民學校教員,廖學銳受陳添福指使,涉嫌組織讀書會,輾轉吸收郭萬福、郭明哲、蘇海樹、郭阿坤、王三派等參加;後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為臺中市工委,並先後吸收鄭慶龍、張晃昇、蔡進盛、黃慶聰等參加。1949年5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9月5日執行死刑。03547申請案於1999年6月2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26日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廖學銳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自白與同案被告郭萬福等供證為據,惟原判決對其否認擔任臺中市工委,及「讀書會」、「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又如何擴大叛亂活動?均未予查證敘明,縱其有吸收鄭慶龍、張晃昇、蔡進盛等參加該同盟情事,亦難認其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廖學銳(1927-1953),男,臺中大甲人,父親廖木水,母親廖賴朱,妻黃秀蓮,育有一子廖本湧。1949年任臺中光復國民學校教師時,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廖學銳等案(1949年案件)」被捕,時22歲。 據官方檔案顯示,廖學銳與陳福添曾於1946、1947年組織讀書會,成員包括郭萬福、郭明哲、蘇海樹等人。1948年10月廖學銳在同事陳福添邀請下,遞交自傳正式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介紹鄭慶龍參加。廖學銳的妻子廖黃秀蓮表示,1949年5月27日廖學銳在臺中光復國小授課時,為不明人士捉走,自此失去行蹤,家人四處追尋探聽,一直不知去向。廖學銳與鄭慶龍在1949年5月被捕後,於同年12月宣判;廖學銳被以參加叛亂組織罪判有期徒刑5年,並沒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告同胞書」一份。該份告同胞書係1949年7月10散發,惟廖學銳、鄭慶龍在該年5月已被扣押,並均否認印製,仍被判有期徒刑5年。 1952年廖學銳等人已在獄中服刑時,被發現其曾經組織吸收黨員,未徹底坦白等事由,撤銷原判復審,於1953年2月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判定廖學銳等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1953年9月5日上午6時由臺北憲兵隊於川端橋南端刑場槍決,時26歲。 廖學銳自1949年被捕後,家人於1953年打聽到或可在臺北市青島東路軍法處監獄找到人,終於發現被拘禁於該處,並前往面會。之後,廖學銳初審判處五年後發監綠島,但廖家人不知道廖學銳又遭復審改判,再一次前往探監時,被獄方告知前去南京東路殯儀館尋人當可找到。最後才在殯儀館邊間房間小坑內,堆積如腐魚屍堆中找到屍體。 據學者研究,本案所指稱的「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與謝雪紅在香港或在中國的臺盟,實際應無任何從屬關係,而是以臺灣自治為號召,反映二二八事件之後臺籍知識分子對時局不滿,探求出路的摸索,為當局視為蔡孝乾所領導的中共省工委會的外圍組織。該案受難者大多為臺中大甲出身,也被稱為「大甲案」,相關人員因同學、親族等關係,牽連甚廣,根據判決書共37人受各種刑度,有知匪不報被判5-12年不等,判死刑遭槍決有17人,另有70人因此案坐牢或遭判交付感化,是「鹿窟案」之外,最大的白色恐怖受難案件。 1999年6月以廖黃秀蓮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5月26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鄭麗玲
廖學銳(1927-1953),男,臺中大甲人,父親廖木水,母親廖賴朱,妻黃秀蓮,育有一子廖本湧。1949年任臺中光復國民學校教師時,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廖學銳等案(1949年案件)」被捕,時22歲。 據官方檔案顯示,廖學銳與陳福添曾於1946、1947年組織讀書會,成員包括郭萬福、郭明哲、蘇海樹等人。1948年10月廖學銳在同事陳福添邀請下,遞交自傳正式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介紹鄭慶龍參加。廖學銳的妻子廖黃秀蓮表示,1949年5月27日廖學銳在臺中光復國小授課時,為不明人士捉走,自此失去行蹤,家人四處追尋探聽,一直不知去向。廖學銳與鄭慶龍在1949年5月被捕後,於同年12月宣判;廖學銳被以參加叛亂組織罪判有期徒刑5年,並沒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告同胞書」一份。該份告同胞書係1949年7月10散發,惟廖學銳、鄭慶龍在該年5月已被扣押,並均否認印製,仍被判有期徒刑5年。 1952年廖學銳等人已在獄中服刑時,被發現其曾經組織吸收黨員,未徹底坦白等事由,撤銷原判復審,於1953年2月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判定廖學銳等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1953年9月5日上午6時由臺北憲兵隊於川端橋南端刑場槍決,時26歲。 廖學銳自1949年被捕後,家人於1953年打聽到或可在臺北市青島東路軍法處監獄找到人,終於發現被拘禁於該處,並前往面會。之後,廖學銳初審判處五年後發監綠島,但廖家人不知道廖學銳又遭復審改判,再一次前往探監時,被獄方告知前去南京東路殯儀館尋人當可找到。最後才在殯儀館邊間房間小坑內,堆積如腐魚屍堆中找到屍體。 據學者研究,本案所指稱的「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與謝雪紅在香港或在中國的臺盟,實際應無任何從屬關係,而是以臺灣自治為號召,反映二二八事件之後臺籍知識分子對時局不滿,探求出路的摸索,為當局視為蔡孝乾所領導的中共省工委會的外圍組織。該案受難者大多為臺中大甲出身,也被稱為「大甲案」,相關人員因同學、親族等關係,牽連甚廣,根據判決書共37人受各種刑度,有知匪不報被判5-12年不等,判死刑遭槍決有17人,另有70人因此案坐牢或遭判交付感化,是「鹿窟案」之外,最大的白色恐怖受難案件。 1999年6月以廖黃秀蓮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5月26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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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光復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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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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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