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慶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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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158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鄭慶龍(1929-),臺灣臺中人。依(38)安澄字第0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經濟合作總署管理員,鄭慶龍經廖學銳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49年5月28日被羈押。194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6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5月27日刑期結束,6月12日開釋。01582申請案於1999年4月2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13日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鄭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1949年1月間,經同案被告廖學銳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事實,僅有鄭君之自白為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鄭慶龍,1929年生,男,彰化北斗人,1949年被捕時21歲。有六位兄弟姊妹,父親是鐵道局車站幹部。1942年從彰化楠國民學校(現在的彰化中山國小)考上7年制的臺中師範學校。1945年初年僅16歲被編入「學徒兵」,8月間隨日本投降退伍。1946年春季返校就讀,1948年畢業,成為戰後第一批受過中國教育的小學教員,被派到臺中市光復國校任教。但人生第一次領薪水卻遲等四個月才領到,而且在惡性貶值後,全部薪水還湊不足買一雙皮鞋。在經濟獨立無著的苦悶中與父親商洽。決定改行另覓他職。 1949年1月回到臺北父親的鐵路局宿舍(時任華山站長),並在過年後即覓得美國經濟合作總署(ECA)的倉庫管理員的工作。穩定的工作才過了3個月,1949年5月28日深夜,被警總保安處逮捕,經連夜的疲勞訊問苦刑後,被羅織「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的罪名繼續羈押在保安處。從解嚴後公開的官方資料才得知在羈押於保安處期間,未經法庭判決狀況下曾經由警總下令槍決。在2018年才獲知69年前幾乎命喪白色恐怖的內幕,感到非常驚訝。在保安處羈押至1949年底,便移轉青島東路的軍法處,以牽涉「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廖學銳等案(1949年案件)」,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8)安澄字第17號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褫奪公權2年,判決書上唯一的依據是「承認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的自白書」,判決書上還附上偵察單位在鄭慶龍被羈押2個月後,收集到「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來源不詳的傳單充為本案證據。旋即轉軍人監獄執行。 1951年5月被轉押到綠島新生訓導處。由於在學生時代管樂隊吹奏小喇叭的經驗,而被編入新成立的管弦樂隊,苦中作樂度過囹圄期間最為愜意的3年時光。間或有些監獄管理員時而給予「思想頑固、做事消極、行為應付、藉故偷懶」等的負面評語。1954年5月刑期屆滿被送回新店安坑的軍人監獄,開始覓保,延遲16天到6月12日開釋。 在被開釋以前,保安機構早就佈滿密切監控的資訊網,此後30餘年跟隨著緊咬不放,管區警察或保安特務如影隨形跟監。另外,在出獄後面臨的問題是沒有師範學校的畢業證書──公費補助學費的教員必須在服務滿3年才能夠拿到文憑,否則只有小學畢業資格。辛苦找到的第一份工作在向老闆坦言過去經歷時就立刻被辭退。嗣後的50餘年,除了自家人外,對任何人都隻字不提被判刑坐5年監牢的白色恐怖災難。也不對自己的兒女說起,抱著少知情少連累的心態。 在1955年應徵一家美國藥廠代理的貿易商,從事商品推銷實務,經驗配合自修書本的知識,於1960年考入臺灣氰胺公司的擔任醫藥業務代表。1966年應聘美商臺灣禮來公司,從地區經理,一路升至開發訓練部經理,並橫跨西藥、動物藥、植物藥、飼料等不同行業部門;期間還兼辦《推銷天地》等專業性的雜誌及出版事業,業餘也在企管顧問公司兼課。1987年退休,自創「慶誼企管顧問公司」,業務遍及臺灣、中國、東南亞、日本。直至2007年78歲第二次退休。 現在高齡90歲,仍時常協助國家人權博物館為國內外的訪客做導覽,讓他們了解臺灣在白色恐怖時期所遭遇的苦難傷痕。1999年鄭慶龍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經2000年12月13日,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會議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鄭慶龍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經濟合作總署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安澄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