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阿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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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阿坤(1923-1953),臺灣臺中人。 依(42)安度字第06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受廖學銳之勸誘,與郭萬福、郭明哲、蘇海樹同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編為大甲支部,自任組織幹事,並吸收葉金龍參加,匪上級發交反動宣傳標語飭其張貼,曾在清水、沙鹿二地分別張貼共約6、7張,餘則自行撕毀,又先後吸收邵萬壽、鍾來田加入組織,另以《新民主主義》、《論群眾》等書供賴登洲、楊月招等閱讀,並吸收賴登洲參加。自郭萬福逃亡後繼任大甲支部書記,與葉金龍、陳水炎先後潛匿郭坤木家中。1952年4月2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3年5月1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另案被告郭萬福等人之供述及同案被告郭坤木等在警局之供述為據。惟其縱有參加組織、吸收他人參加及張貼反動標語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3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