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伯耕

  • 陳伯耕 1921年出生 1982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伯耕(1921-1982),臺灣臺中人。 依(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外埔國民學校教員,其與郭阿坤在外埔國民學校同事,屢聽攻擊政府言論,並明知其弟陳伯欣係匪諜,任其潛逃不予檢舉。1951年9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9年12月12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陳伯欣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又原判決認其思想已受渲染,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外埔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交付感化3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8年3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