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萬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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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萬壽(1924-1953),臺灣臺中人。 依(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郭阿坤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大甲支部組織,接閱反動書刊,研究社會問題,聯絡同事感情,亦接充宣傳幹事,從事叛亂活動等情。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9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偵查中自白閱讀反動書刊、研究社會問題、聯絡同事感情、接充宣傳幹事等與另案被告郭阿坤之供述為據。惟其否認有從事叛亂行為,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縱其有上開閱讀反動書刊等事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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