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坤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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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坤木(1923-1953),臺灣苗栗人。 依(42)安度字第06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明知郭阿坤、陳水炎、葉金龍等為朱毛匪徒,仍連續收留藏匿多次,並接受陳水炎教育等情。1952年3月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之。1953年5月1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藏匿叛徒郭阿坤等3人,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郭阿坤、葉金龍及陳水炎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於其是否明知郭阿坤等人為叛徒而故為藏匿,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34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