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月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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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楊月招(1918–1970),男,臺中外埔人,教員。 1941年楊月招擔任臺中州外埔國民學校土城分教場助教。日本戰敗投降後,1945年12月校名改為臺中縣外埔鄉外埔國民學校土城分班,仍擔任教員。1947年2月擔任安定國民學校教員。楊月招與郭阿坤、賴登洲及許萬財為學校同事。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634號判決書記載,1948年8月間楊月招經賴登洲介紹加入共黨組織,賴登洲先後交付《新民主主義》、《蘇聯紀行》、《新中國》與《臺灣秘密》等書,並準備吸收許萬財、杜清輝等人。上述為楊月招在臺中縣警察局之供詞,惟楊月招在刑警總隊矢口否認警局之供詞,辯稱其在警局之供詞非其自由意思所陳述,在保安司令部亦否認其事。許萬財、杜清輝亦矢口否認楊月招曾交閱書籍及勸誘參加組織之事,故法官查其在警局之供詞前後不一,頗欠明確,認無證據可資證明楊月招確已參加共黨。 1952年3月臺中縣警察局拘獲楊月招等人,經分別循供擴大破獲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大甲支部案。楊月招在保安司令部審判中否認參加組織,惟審判官以1950年間賴登洲給予楊月招《新民主主義》閱讀,楊月招懷疑賴登洲之身份為由,以及同年11月賴登洲與陳坤良至賴世逢家宣揚中共政情時,楊月招附和講說「中共土地平均,人人可以分到土地耕種」之事。1952年10月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判處楊月招有期徒刑8年,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處有期徒刑5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0年。1953年1月8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擬議加重刑期至15年之審判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4月14日蔣核示擬予照准,4月25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以「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判處楊月招有期待刑15年。1967年3月2日刑滿出獄,1970年11月6日死亡。 1998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27次董事會決議,楊月招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審判處刑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擔任小學教師,因不滿時局而遭監控。1952年3月3日遭情治人員逮捕,羅織「叛亂」罪名判處罪刑,執行徒刑15年。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安定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34號
    • 判決主文: 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