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登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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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登洲(1926–1953),男,臺中外埔人,教員。 1946年2月賴登洲任職臺中縣外埔鄉外埔國民學校土城分班教員,1947年2月任職安定國民學校教員。賴登洲與郭阿坤、楊月招及許萬財為學校同事。 依臺灣保安溪令部(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記載,賴登洲經常接收郭阿坤交付《新民主主義》等書,以及宣傳共軍將解放臺灣,遂於1949年春間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吸收陳坤良加入組織,同時交付「匪書」給楊月招、杜清輝等閱讀,並加以教育共產思想。 1951年8月30日臺中縣警察局刑警到賴登洲住家緝捕,因賴有事外出不在家。8月31日賴登洲回到家,妻子告知刑警到家的情形。賴自認未觸犯法令,遂自行前往外埔派出所詢問,遂遭臺中縣警察局刑警逮捕,之後被移送臺北市青島東路軍法處監獄。1953年2月7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賴登洲死刑。9月5日上午6時軍法局令臺北憲兵隊將賴登洲、廖學銳、郭萬福、蘇海樹與郡萬壽等5人綁赴臺北市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 賴登洲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其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吸收另案被告陳坤良、將《新民主主義》等書交與楊月招、杜清輝二人閱讀等事實,僅有其於刑警總隊及保安處之自白。其於審理中否認犯行,原判決並未查證,其之行為縱屬真實,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