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登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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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登洲(1926-1953),臺灣臺中人。 依(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安定國民學校教員,其曾閱覽由郭阿坤交與之《新民主主義》等書,並曾聽其宣傳大陸共匪勝利情形及協助匪軍解放臺灣等情,復經郭君介紹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其後又吸收陳坤良,且將匪書交與楊月招、杜清輝等閱讀。1951年8月3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9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其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吸收另案被告陳坤良、將《新民主主義》等書交與楊月招、杜清輝二人閱讀等事實,僅有其於刑警總隊及保安處之自白,其於審理中否認犯行,原判決並未查證。又原判決所認其之行為縱屬真實,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