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雄鵬

李雄鵬(1930-),臺灣臺中人。 依(42)審聲字第1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外埔鄉國民學校教員,其曾閱讀賴登洲所交予反動書籍兩冊,之後聞知賴君被捕,遂將書籍埋沒。1953年11月1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3月22日奉准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閱讀反動書籍,思想偏頗,應交付感化乙節,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外埔鄉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5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4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