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昭隆

李昭隆(1926-),臺灣臺中人。 依(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外埔國民學校教員,其與郭阿坤、賴登洲為同事,來往密切,曾聽受郭阿坤發表攻訐政府言論,涉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嫌。1951年9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8月6日交付感化。1956年12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之同事間郭阿坤等人多屬匪諜,而其與同事終日相處,思想不無接受渲染,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外埔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11月,交付感化2年5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