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萬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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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468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郭萬福(1913-1953),臺灣臺中人。依(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郭萬福由廖學銳邀誘參加讀書會後,並介紹與陳福添認識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先後介紹郭明哲、郭阿坤等參加組織,並成立中部地區大甲支部擔任書記,在大甲街上散貼匪黨傳單,後為避免緝捕而到處藏匿,並由柯耀南代為偽造化名陳松柏之身分證交其行使潛逃。1951年7月24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9月5日執行死刑。04688申請案於1999年12月3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8月18日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郭萬福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郭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廖學銳等之供述為據,惟郭君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介紹他人加入組織及散貼匪黨傳單,尚難認已達於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郭萬福(1913-1953),臺中大甲人,妻子張素柳,育有4子2女。臺中師範學校畢業後,曾任教大甲、龍井、沙鹿等國民學校以及大甲初級農業學校、臺中二中,教學資歷達17年。1951年涉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廖學銳等案 (1953年案件)」被捕,時年38歲。 據官方資料顯示,郭萬福於1947年間受廖學銳邀請參加讀書會,因此認識陳福添,之後才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於1947-1948年間介紹郭明哲、郭阿坤等人參加。1949年7月曾在大甲街上散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告同胞書」,1950年2月為逃避追捕而四處藏匿,由柯耀南代為偽造化名陳松柏之身分證一枚交其行使。柯耀南臺中縣大安人,臺大經濟系出身,1949年為臺大法學院學生受葉城松吸收,加入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柯耀南與李登輝同在曾羅斯福路水利會宿舍普羅寮(一說李登輝的宿舍,李登輝則澄清是水利會陳震基的宿舍)參與「新民主同志會」的讀書會,柯耀南逃亡後經歷煎熬後自首,出獄後因無人敢雇用,經商失敗,影響家庭甚鉅。柯耀南亦為工委會臺大支部石玉峰案的陳光仁偽造化名吳穗生之身分證,並介紹陳光仁與郭萬福聯繫,偕同走私逃往香港。不久,郭萬福四弟郭錕銘邀往屏東萬丹及臺東卑南等處,1951年2月借住外甥張如松住處,5月籌畫潛逃香港未果,1951年7月24下午經后里隧道時被保警第二大隊逮捕,送保警第一總隊偵訊。 本案受難者大多出身自臺中大甲,因而被稱為「大甲案」。該案相關人員因同學、親族等關係,牽連甚廣。1953年2月7日(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判處郭萬福死刑,外甥張如松以窩藏匪徒亦遭判死刑。外甥女婿蕭心印因留宿甥舅兩人,1953年軍事檢察官蕭與規以「與叛徒郭萬福、張如松、許分、施天意往來密切,思想不無薰染毒素,為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裁定交付感化。 1953年9月5日上午6時郭萬福由臺北憲兵隊執行槍決,時41歲。郭萬福的妹妹郭草先得知大弟將遭槍決,隔天兒子張如松亦遭槍決,四弟郭錕銘被判有期徒刑12年,二弟郭萬河被羈押數月,她的兩位外甥,郭明哲被判15年、郭燕輝被判交付感化3年,女婿蕭心印亦判交付感化。大甲案牽連當地張家、郭家,及同學、同事甚廣。根據判決書共37人受各種刑度,有知匪不報被判刑5-12年不等,判死刑者17人,另有70人因此案遭判刑或交付感化,是「鹿窟案」之外最大的白色恐怖受難案件。 據檔管局之檔案,有郭萬福寫給弟弟遺書一封、子哲方遺書一封,女兒柔訓、兒子哲宜聯名遺書及書信2份註記日期2月3日、9月4日,柔訓、哲宜個別各兩份,前者註記5月28日,8月21日,後者註記5月30日,8月18日,書信與遺書一貫保持樂觀,要求子女努力生活,提到我國是技術落後國家,期勉兒子鑽研技術,安慰母親,保持身體健康,期勉女兒柔訓日後若出嫁之後仍要不忘時時安慰母親。留給妻子素柳家書與遺書數封,給妻子遺書日期押在槍決前9月4日晚上,大意是將兩人責任的擔子給妻子,十分過意不去,但相信她於家事及養育孩子的能力,勸說妻子不要悲傷,保持身體健康。 1999年12月由次子郭哲芳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18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董事會通過審核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鄭麗玲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業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