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萬慶

陳萬慶(1909-1989),臺灣臺中人。 依(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外埔國民學校教員,其與郭萬福、郭阿坤為同學,其與郭阿坤在外埔國民學校同事,曾聽受發表攻擊政府之言論,並與郭萬福有親戚關係,明知彼等為匪諜,郭萬福因案發逃至其家中,未予報緝並收留住宿一晚。1951年9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3年9月7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郭萬福,係以其與郭萬福為同學、同事,更有親戚關係,焉有不知其為匪諜之理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郭萬福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外埔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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