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萬財

  • 蔡萬財 1914年出生 1999年卒 臺灣 屏東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萬財(1914-1999),臺灣屏東人。 依(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供給許分住宿,並屢聽許為匪宣傳言論,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繼續容留匿居。1951年7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1966年7月12日刑期結束,7月1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僅依其自白予以論罪,且原判決中未有任何事實及證據加以認定許分為匪諜,證據顯有瑕疵,無法證明其有藏匿叛徒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