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萬財
- 蔡萬財 男 1914年出生 1999年卒 臺灣 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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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萬財(1914–1999),男,屏東萬丹人,務農。
蔡萬財自高雄州萬丹農業補習學校(今屏東縣萬丹國中)畢業。1947年5至6月間蔡萬財為製造麻袋,與屏東市翁西庚接洽,恰逢商人高田(許分之化名)亦在場,遂與高田相識。蔡萬財在竹田鄉鳳山厝段河川地有耕地三公頃,大部份種香蕉,高田即到附近收購香蕉。蔡萬財的蕉園中有一間草寮,附近農民中午都來此休息,高田就以該處作為香蕉集貨場,有時自宿過夜。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記載,1947年6月蔡萬財僱用許分幫籌布袋工廠,兩人同住屏東縣萬丹鄉溪埔寮內,因蔡萬財經濟拮据,工廠未得成立。1948年4至5月間蔡萬財遷離後,仍將該寮供許分藏匿,至1951年7月許分行蹤暴露,許分始行逃亡。四年間,許分邀同廖金和等5人來住,並介紹與蔡萬財認識。
1951年7月10日嘉義縣警察局破獲許分長子許肇峰之恐嚇詐財案,因涉及許分,7月12日蔡萬財在家遭警察與便衣人員逮捕。隔日押送屏東刑警隊審問許分的行蹤,蔡因不知許分為誰,遭受酷刑。先後押送嘉義刑警隊、臺北刑警總隊、保安處審訊。
蔡萬財供稱不知許分等為匪諜,審判官以蔡供給住宿計達四年之久,竟不報戶籍,並任其邀集黨徒同匿,且迭次聽聞匪政之宣傳,1953年2月7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以「藏匿叛徒」,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判刑12年,其餘被訴部份無罪。4月22日參謀總長周至柔以「蔡萬財藏匿叛徒許分達四年之久,並任許分邀集叛徒多人藏匿,按其情節,固較張如松於毫不知悔者為輕,而較之柯萬桂僅藏匿少數叛徒,陳萬慶僅藏匿叛徒一晚,郭錕銘係藏匿其胞兄,又似覺稍重,原判處以與柯萬桂、陳萬慶、郭錕銘相等之刑,似嫌未洽,擬飭均按原罪名各改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7月30日蔣核覆批示「除郭明哲、蔡仲伯兩犯另擬外,餘均如擬」。之後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復審以同罪名,依同條款判處蔡萬財有期徒刑15年,其餘被訴部份無罪,12月30日移送國防部軍人監獄執行,1959年5月移送綠島,1965年11月移監泰源監獄,1966年7月13日刑滿開釋。
蔡萬財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於1999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僅依其自白予以論罪,且原判決中未有任何事實及證據加以認定許分為匪諜,證據顯有瑕疵,無法證明其有藏匿叛徒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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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藏匿叛徒,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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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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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