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肇峰

許肇峰(1934-),臺灣嘉義人。 依(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為許分之子,於許分逃亡時,常赴廖金和家及蔡萬才之溪埔寮探望數次,明知為匪諜分子而未檢舉。另又先後以化名信向林金生恐嚇取財未遂,向陳承訓恐嚇,在約定地點取款時當場被捕。1951年7月1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經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其犯叛亂罪處有期徒刑2年,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該犯經常與其父許分聯絡會晤,思想不正,發交感訓3年。1954年10月19日發交感訓。1958年6月7日感訓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其父許分為匪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經常與其父聯絡會晤,不能加以推諉為據。惟前開論證係屬推測之詞,原判決未詳予其他相關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及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6年8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