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錕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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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125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郭錕銘(1928-),臺灣臺中人。依依(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郭錕銘係郭萬福之胞弟,與廖學銳、張如松時常往來,廖學銳曾邀其參加生活討論會未果;郭錕銘復與張如松書信來往,語多荒謬,因查無參加叛亂組織之確證而判決無罪開釋。返家後,明知郭萬福為政府緝捕中之叛徒未予檢舉,於戶口總檢時,遵其兄所囑,疏通蘇海樹,冀將身分證偷蓋驗訖印章未果,旋復同至屏東等處藏匿。1949年6月21日被羈押。194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1月24日無罪開釋。1951年8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其餘被訴部分無罪。1963年1月25日刑滿開釋。01257申請案於1999年4月1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13日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郭君藏匿叛徒罪,係以其明知其兄郭萬褔為政府緝捕中之叛徒,未予報緝,復同至屏東等處藏匿等事實為據,惟郭君是否「明知」郭萬褔為匪,並未詳予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郭錕銘,1928生,臺中大甲人,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廖學銳等案(1953年案件)(又稱臺中大甲案)被槍決之郭萬福四弟。1948年自臺中師範學校畢業,因成績優異,分配擔任臺中師範學校附設小學任教。 據1951年9月30日之偵訊紀錄,郭錕銘曾先在1949年6月任教臺中師範學校附設小學時,因寫信給其外甥張如松,受牽連被捕,拘禁保安部第二處,1950年1月以(38)安澄字017號判決無罪開釋。惟不久任職臺中二中的哥哥郭萬福因案逃亡,因郭錕銘與蔡樹生兩人為郭萬福任職臺中二中的防諜連坐保證人,見蔡樹生帶領刑事來家,認為政府要追究保證人之責任,恐被連累而逃亡。郭萬福潛逃香港未果,四弟郭錕銘曾協助郭萬福到屏東萬寄宿外甥張如松住處,並請張如松代覓住所,與郭萬福逃亡臺東卑南等處。郭錕銘逃亡一年餘後於1951年8月被捕,據(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以藏匿兄長,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餘均沒收。後因查其財產不足以抵充家屬生活必需,核准免予施行。1963年8月刑滿出獄,為第一批被送往綠島之政治受難者。 郭錕銘曾以叛亂案冤獄向司法申請冤獄賠償,1997年4月遭司法院駁回。1999年4月郭錕銘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3日經第一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鄭麗玲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8月,無罪開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