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錕銘
- 郭錕銘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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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郭錕銘,1928生,臺中大甲人,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廖學銳等案(1953年案件)(又稱臺中大甲案)被槍決之郭萬福四弟。1948年自臺中師範學校畢業,因成績優異,分配擔任臺中師範學校附設小學任教。
據1951年9月30日之偵訊紀錄,郭錕銘曾先在1949年6月任教臺中師範學校附設小學時,因寫信給其外甥張如松,受牽連被捕,拘禁保安部第二處,1950年1月以(38)安澄字017號判決無罪開釋。惟不久任職臺中二中的哥哥郭萬福因案逃亡,因郭錕銘與蔡樹生兩人為郭萬福任職臺中二中的防諜連坐保證人,見蔡樹生帶領刑事來家,認為政府要追究保證人之責任,恐被連累而逃亡。郭萬福潛逃香港未果,四弟郭錕銘曾協助郭萬福到屏東萬寄宿外甥張如松住處,並請張如松代覓住所,與郭萬福逃亡臺東卑南等處。郭錕銘逃亡一年餘後於1951年8月被捕,據(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以藏匿兄長,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餘均沒收。後因查其財產不足以抵充家屬生活必需,核准免予施行。1963年8月刑滿出獄,為第一批被送往綠島之政治受難者。
郭錕銘曾以叛亂案冤獄向司法申請冤獄賠償,1997年4月遭司法院駁回。1999年4月郭錕銘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3日經第一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鄭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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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8月,無罪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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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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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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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