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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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秋榮(1913-1953),臺灣臺中人。 依(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由廖學銳介紹加入匪偽外圍之讀書會,並轉介蔡鐵城參加,研究匪黨主義及負責講解,之後經廖學銳勸誘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未果,又與郭萬福因同學關係時常往來,曾代郭錕銘轉知郭萬福至潮州藏匿,及供給廖金和金錢等情。1951年8月2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9月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其參加讀書會、介紹同案被告蔡鐵城加入、研究講解匪黨主義、代人通知同案被告郭萬福藏匿,及供給叛徒金錢等事實,僅有其於刑警總隊及保安處之自白,無其他佐證,且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亦未查證。又原判決所認其之行為縱屬真實,亦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