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萬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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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萬桂(1907-1993),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澄字第35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蔡鐵城友善,經蔡鐵城及許永傳介紹,認識許分、廖金和,復帶同廖金和、洪某等人至家中食宿。1951年10月1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63年10月14日刑期結束,10月17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係以其之自白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廖金和等人是否為匪諜,並未有任何事實及證據加以認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