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哲

  • 郭明哲 1921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00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郭明哲(1921-1998),臺灣臺中人。依(43)審三字第4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投縣信義鄉同富國民學校校長,郭明哲曾參加謝雪紅所領導之人民協會,及簡吉等所領導之農民組合等左傾團體,並與郭萬福組織社會科學研究會,研究叛亂理論,復參加郭萬福等之讀書會,閱讀反動書刊,旋被正式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先後介紹謝田、王三派參加同盟組織,經郭萬福指定其擔任大甲支部組織幹事。嗣在南投縣信義鄉同富國民學校校長任內,向同事宣傳,企圖成立讀書會,吸收黨徒未果,又曾繕印《青年修養》等反動書刊散發,及在大甲介紹鍾來田與郭阿坤吸收等情。1950年7月1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5年7月13日刑滿開釋。02004申請案於1999年4月3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日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郭明哲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郭君之自白為據;惟郭君於審判中否認有吸收黨徒之行為,且郭君僅「閱讀左傾書籍,並向同事宣傳匪黨思想」,此外查無具體顛覆政府之計劃及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郭明哲(1921-1998),臺中大甲人,所涉案件為「郭明哲蔡仲伯案(匪偽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郭明哲等叛亂案)」,同時為「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廖學銳等案」被槍決之郭萬福堂侄,被捕時為南投縣信義鄉同富國民學校校長。 據官方檔案顯示,郭明哲曾參加謝雪紅所領導之「人民協會」及簡吉所領導之「農民組合」等左傾團體,並與郭萬福組織「社會科學研究會」,研究相關理論。1947年7月郭明哲參加郭萬福之讀書會時,被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經郭萬福指定擔任大甲支部組織幹事。在擔任同富國民學校校長時,向同事宣傳並企圖成立讀書會吸收黨徒未果,並印《青年修養》等書刊散發,並在大甲介紹鍾來田給郭阿坤吸收。1950年11月(39)安潔字第2741判決,以郭明哲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9年。 另據郭明哲堂叔郭萬福的自白書,自述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是因為1946年秋於臺中與同學羅秋棠相遇,經羅秋棠介紹認識廖學銳,又由廖學銳介紹而認識陳福添。陳福添在1947年秋向郭明哲介紹「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的存在,以及如何參加此一組織。郭萬福回鄉後與郭阿坤、郭明哲研究,但郭明哲並未立即參加,而是回到南投信義鄉繼續工作。日後郭萬福與郭阿坤決定參加,並由郭萬福代寫郭明哲與蘇海樹加入組織之自傳。 郭萬福曾於1952年12月及1953年1月自臺灣省保安令部軍法處看所守呈送兩份報告,請求轉呈蔣介石,報告中陳述審訊過程的不法與亂判,力陳郭明哲與蘇海樹並未獲准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指出郭明哲要繼承伯父一房的責任,自己絕不可能介紹他去送死,懇求鈞座「千萬不要冤枉他們兩人」。惟隔年1954年4月郭明哲再遭重判,據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47號,以「前情經軍事檢察官偵查,以其參加組織復吸收黨徒,為匪宣傳等積極叛亂行為,應變重刑,申請復審,報奉國防部」,本案應是當局整肅過往與謝雪紅關係匪淺者。 又據陳英泰紀錄,郭明哲於1951年3月送軍事監獄,先在內湖曾與陳英泰同被編在第三隊,也是第一批被送到綠島。在綠島期間,因爆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廖學銳案」,再被調回調查,他把謝雪紅相關資訊向當局披露而判刑15年。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清澈字1606號,亦指出本可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論處郭明哲,惟「念其重新坦白時,曾供出線索數十起,頗具價值,自可衡情權處」,經送蔣介石總統核定,最後判處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 1999年4月郭明哲妻兒王賜璧、郭志強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日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南投縣信義鄉同富國民學校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4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