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哲
- 郭明哲 男 1921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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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郭明哲(1921-1998),臺中大甲人,所涉案件為「郭明哲蔡仲伯案(匪偽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郭明哲等叛亂案)」,同時為「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廖學銳等案」被槍決之郭萬福堂侄,被捕時為南投縣信義鄉同富國民學校校長。
據官方檔案顯示,郭明哲曾參加謝雪紅所領導之「人民協會」及簡吉所領導之「農民組合」等左傾團體,並與郭萬福組織「社會科學研究會」,研究相關理論。1947年7月郭明哲參加郭萬福之讀書會時,被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經郭萬福指定擔任大甲支部組織幹事。在擔任同富國民學校校長時,向同事宣傳並企圖成立讀書會吸收黨徒未果,並印《青年修養》等書刊散發,並在大甲介紹鍾來田給郭阿坤吸收。1950年11月(39)安潔字第2741判決,以郭明哲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9年。
另據郭明哲堂叔郭萬福的自白書,自述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是因為1946年秋於臺中與同學羅秋棠相遇,經羅秋棠介紹認識廖學銳,又由廖學銳介紹而認識陳福添。陳福添在1947年秋向郭明哲介紹「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的存在,以及如何參加此一組織。郭萬福回鄉後與郭阿坤、郭明哲研究,但郭明哲並未立即參加,而是回到南投信義鄉繼續工作。日後郭萬福與郭阿坤決定參加,並由郭萬福代寫郭明哲與蘇海樹加入組織之自傳。
郭萬福曾於1952年12月及1953年1月自臺灣省保安令部軍法處看所守呈送兩份報告,請求轉呈蔣介石,報告中陳述審訊過程的不法與亂判,力陳郭明哲與蘇海樹並未獲准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指出郭明哲要繼承伯父一房的責任,自己絕不可能介紹他去送死,懇求鈞座「千萬不要冤枉他們兩人」。惟隔年1954年4月郭明哲再遭重判,據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47號,以「前情經軍事檢察官偵查,以其參加組織復吸收黨徒,為匪宣傳等積極叛亂行為,應變重刑,申請復審,報奉國防部」,本案應是當局整肅過往與謝雪紅關係匪淺者。
又據陳英泰紀錄,郭明哲於1951年3月送軍事監獄,先在內湖曾與陳英泰同被編在第三隊,也是第一批被送到綠島。在綠島期間,因爆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廖學銳案」,再被調回調查,他把謝雪紅相關資訊向當局披露而判刑15年。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清澈字1606號,亦指出本可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論處郭明哲,惟「念其重新坦白時,曾供出線索數十起,頗具價值,自可衡情權處」,經送蔣介石總統核定,最後判處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
1999年4月郭明哲妻兒王賜璧、郭志強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日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鄭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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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南投縣信義鄉同富國民學校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4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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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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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