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波

  • 陳金波 1925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南投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金波(1925-1998)。男。南投名間人。家境貧寒,名間公學校本科、南投公學校高等科畢業,1945年宜蘭農林學校畢業。曾在宜蘭任警備隊,1946年在信義鄉農會擔任雇員,主辦農業,曾獲臺灣省政府獎狀表揚。1952年5月因涉嫌「陳金波藏匿叛徒案」被羈押,時為農民,年29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依軍事審判官甘勵行做成(42)審覆字第十號判決書,陳金波在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主辦農業時,與當時同富國民學校校長郭明哲及教員王三派等認識,時受郭明哲教育及交閱《觀察》與日文《資本論》等書刊。曾抄錄《何謂民主》一書備供研讀,復與郭君等裝印《青年與修養》一書,並將郭明哲之違禁書籍密藏於宿舍天花板上。另有筆記兩本,記錄共黨黨章、匪首劉少奇謬論,並作有〈待解放的農夫〉、〈麥克阿瑟的被撤換〉等論文攻擊政府。又曾代劉占顯尋覓容身處所以供藏匿,並為劉君收藏共黨「五星旗」及反動書籍。1952年5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後於國防部軍人監獄服刑。在服刑期間,妻離子散,次子死亡,復另涉他案。依軍事審判官聶開國做成的(47)審聲字第一號裁定書,指陳金波在臺灣軍人監獄給予閱讀之書籍中抄錄《唯物辯證法》、《資本論》等件。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1964年5月7日交付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化。1966年8月27日開釋。出獄後,受警察定期檢查,不得外宿及工作,因而務農,其長子則於公職考試時遇到刁難。 其子陳燕周於2000年1月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3月16日經第二屆第十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金波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陳君之自白、另案被告郭明哲等人之供述及繳案之五星旗為據,惟陳君閱讀、抄錄《資本論》等書籍,及筆記〈待解放的農夫〉等論文,及為自首分子劉占顯尋覓處所,以供藏匿,並為其收藏中共五星旗、書籍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陳金波在監錄讀《唯物辯證法》、《資本論》,思想仍未改正,應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2月17日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保安處分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覆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聲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不起訴、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3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