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波

  • 陳金波 1925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南投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金波(1925-1998),臺灣南投人。 第一案:依(42)審覆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在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主辦農業時,與當時同富國民學校校長郭明哲及教員王三派等認識,時受郭君教育及交閱觀察與日文資本論等反動書刊。曾抄錄《何謂民主》一書備供研讀,復與郭君等裝印《青年與修養》一書,並將郭君之違禁書籍密藏於宿舍天花板上。另有筆記兩本記錄匪黨黨章、匪首劉少奇謬論,並作有〈待解放的農夫〉、〈麥克阿瑟的被撤換〉等論文攻擊政府。又曾代劉占顯尋覓容身處所以供藏匿,並為劉君收藏共匪「五星旗」及反動書籍。1952年5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第二案:依(47)審聲字第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臺灣軍人監獄給予閱讀之書籍中抄錄《唯物辯證法》、《資本論》等件。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1964年5月7日交付感化。1966年8月2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另案被告郭明哲等人之供述及繳案之五星旗為據。惟其閱讀、抄錄《資本論》等書籍,及筆記〈待解放的農夫〉等論文,以及為自首分子劉占顯尋覓處所,以供藏匿,並為劉君收藏共匪五星旗、書籍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在監錄讀《唯物辯證法》、《資本論》,思想仍未改正,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覆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聲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3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