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成

洪成(1924-1971),臺灣南投人。 依(42)安度字第06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王三派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52年5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5月7日刑期結束,5月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11月經第4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共同被告王三派警務處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否認參加,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