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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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樂(1909-1953),臺灣南投人。 依(42)安潔字第06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王三派勸誘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又於任職東埔派出所時,將政府通緝匪諜名單暨違禁書刊名稱供給王三派,並介紹伍利、伍保忠、洪成供其吸收。1952年5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3年5月1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郭萬福等人之供述為據。 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介紹伍利等人予王三派吸收加入及提供政府通緝匪諜名單暨違禁書刊名稱給王三派等行為, 均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工役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3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