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來田 (鍾來田)

鐘來田(1925-1953),臺灣臺中人。 依(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甲合同運輸公司事務員,其經郭明哲介紹予郭阿坤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受郭萬福領導,接閱《經濟學》等反動書籍,並接受郭阿坤反動傳單,轉交郭萬福在大甲街上散貼。1951年8月3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9月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郭阿坤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借閱匪書、散發傳單及為匪工作等情,難認已達於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業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