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永傳
- 許永傳 男 1919年出生 1994年卒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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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許永傳(1919-1994),臺灣彰化人。
依(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廖金和為同鄉,廖金和曾帶同許分、郭萬福至其家中介紹認識、藏匿,並群集其家中舉行叛亂會議。1951年8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6年8月29日刑期結束,8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許分、郭萬福等,係以其自白曾留宿許君等人為唯一依據。惟其自始否認知悉彼等為匪諜,原判決未詳查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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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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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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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