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永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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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永傳(1919-1994),臺灣彰化人。 依(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廖金和為同鄉,廖金和曾帶同許分、郭萬福至其家中介紹認識、藏匿,並群集其家中舉行叛亂會議。1951年8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6年8月29日刑期結束,8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許分、郭萬福等,係以其自白曾留宿許君等人為唯一依據。惟其自始否認知悉彼等為匪諜,原判決未詳查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