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松

陳松(1943-),浙江寧海人。 依(56)初特字第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與曾潘左、洪清波等謀議,企圖混入國軍突擊隊,逃返大陸,又主張組織「籌備黨」,並撰寫〈告同志書〉、〈頌匪詩歌〉、〈入黨申請書〉內容及為匪宣傳標語等文稿,以備組黨之用。1966年3月23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6年。1972年3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自白、桂欽衡之證詞為依據。然其撰寫〈告同志書〉、〈頌匪詩歌〉及為匪宣傳標語,從原判決看不出內容,且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又組織「籌備黨」部分,原判決並未認定其目的及性質,而其亦無其他具體叛亂行為,因此難認其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