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清波
- 洪清波 男 1938年出生 福建 晉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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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清波(1938-),福建晉江人。
依(56)初特字第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與曾潘左、陳松均係自匪竊據地區投奔政府之義胞,來臺後,接待於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松山招待所,因尚未獲安置工作,不滿政府,曾潘左先後與其、陳松等謀議,企圖混入國軍突擊隊,逃返大陸、陳松並主張組織「籌備黨」,為變相之匪黨組織,其與曾潘左均表示同意,旋由陳松撰寫「告同志書」、「入黨申請書內容」,及歌頌匪詩、為匪宣傳標語等文稿6件,以備組黨之用。1966年3月24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1年3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曾潘左、陳松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及曾君均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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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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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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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