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清波

  • 洪清波 1938年出生 福建 晉江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清波(1938-),福建晉江人。 依(56)初特字第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洪清波、曾潘左、陳松均係自匪竊據地區投奔政府之義胞,來臺後,接待於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松山招待所,因尚未獲安置工作,不滿政府,曾潘左先後與洪清波、陳松等謀議,企圖混入國軍突擊隊,逃返大陸、陳松並主張組織「籌備黨」,為變相之匪黨組織,曾潘左、洪清波均表示同意,旋由陳松撰寫「告同志書」、「入黨申請書內容」,及歌頌匪詩、為匪宣傳標語等文稿6件,以備組黨之用。1966年3月24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1年3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洪清波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洪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曾潘左、陳松等之供述為據,惟洪君及曾君均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