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潘左

曾潘左(1945-2002),福建霞浦人。 依(56)初特字第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因不滿政府,先後與洪清波、陳松等謀議,企圖混入國軍突擊隊,逃往大陸,並同意陳松之主張組織「籌備黨」,為變相之匪黨組織等情。1966年3月24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1年3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洪清波等之供述為據。惟其與洪君均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