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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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玉峰(1928-1953),臺灣臺南人。 依(41)安潔字第3368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經楊斌彥介紹參加朱毛匪幫之組織,與羅吉月、陳光仁同一小組,受楊領導,之後奉上級指示,在臺灣大學吸收吳東烈與施至成參加匪幫等情。1952年1月2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刑法》第212條「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3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參加朱毛匪幫組織,並吸收吳東烈及施至成等2人參加等情。惟查其除參加組織及吸收2人參加外,並無其他具體之叛亂計劃與作為,因此難認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36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變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相類之證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