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仁

陳光仁(1929-1984),臺灣彰化人。 依(42)安度字第0283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在臺灣大學工學院化工系求學時,由楊斌彥交閱《青年修養》等書,被吸收參加朱毛匪幫臺大支部組織。楊斌彥潛逃失去聯絡,其因恐身分暴露,由其同學柯耀南偽造化名吳穗生之身分證行使,並介紹與郭萬福聯絡,偕同藉走私船逃往香港未果。1951年8月2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3年8月26日刑期結束,8月27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據,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